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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2-12-29 发布者: 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有效使用和管理,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》(教学厅2001〕8号)、教育部办公厅、铁道部办公厅《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买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》(教学厅2003〕1号)的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 学生证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、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。新生入学后,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取得学籍者,由学校免费发放学生证。

第三条  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,每位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。学生应妥善保管、合理使用学生证,不得故意损坏、涂改、伪造、转借他人、作抵押。

第二章 学生证注册与生效

第四条 学生在每学年初先交学费后注册。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,并加盖注册专用章,学生证方为有效。

第五条  学生证有效期按学制填写。超过学制年限未毕业的学生,学生证不再有效。

第三章 学生证补办(换发)与责权

第六条 生证不能随意更换。学生在校期间,如学生证遗失或损坏,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办申请,按规定程序补办。首次补办学生证不收取工本费,第二次及多次遗失学生证者,原则上不予补办。

第七条  对于损坏的学生证,补办时需要交回。对于挂失期间找回遗失学生证的,应立即到学生处办理撤销挂失手续。补办学生证后,找回遗失学生证的,应将原学生证交至学生处予以注销。

第八条  凡捡到他人学生证时,应立即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处,谨防他人冒用。

第九条  学生因转借、遗失、损坏、弄虚作假、抵押学生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。

第十条 降级、复学、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学生证的换发手续,原学生证同时废止。

第四章 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

第十一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采取实名制。外省、外市学生方可办理优惠磁卡。申领优惠磁卡的乘车区间范围为:东起渭南,西起宝鸡,南起商洛安康、北起延安以外区域的在籍学生。西安市、咸阳市所辖区、县的学生不得申领优惠磁卡。

第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办理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,按规定表格填写信息,统一上报学生处进行集中办理。

第十三条 学生证中所附“乘车区间”一栏内的到达站名,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,填写后不得涂改。如因家庭所在地变动,需要更改时,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家庭户籍变更证明,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,同时更改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中的相关信息。学生处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对火车票学生优惠磁卡进行充磁。

第五章  学生证的注销 

        第十四条  学生凭学生证办理退学或毕业手续。学生办理完退学或毕业手续后,学生证应交回所在二级学院,由各二级学院加盖“注销”章后进行注销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九条 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生,解释权归学生处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咸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 2022年12月28日印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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